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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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北港錢報│三份│├──────────────────┼──────────────┤│一六八特刊│三份│├──────────────────┼──────────────┤│東方時報│四份│├──────────────────┼──────────────┤│香港六合彩大家旺│五份│├──────────────────┼──────────────┤│香港孤尾快報│五份│├──────────────────┼──────────────┤│香港早報│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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