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