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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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由具保人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並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