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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