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蘇宏益 於民國(下同)90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惟第三人蘇宏益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700,000元,遂於98年1月20日經雙方約定將餘款清償日展延至99年1月19日並簽發票面金額7,700,000元,到期日為99年1月20日,票號663406號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詎第三人蘇宏益屆期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第三人蘇宏益已於92年5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1件、借款約定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25│建│90.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地│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下││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層│計│材料│台│位││├──┼─┼──────┼────┼────┼─┼─┼─┼─┼─┼─┼─┼─┼─┼──┼─┼─┼──┤│001│3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39│54│55│55│55│10│14│62│34│鋼筋│27│平│全部│││16│健康一街78號│平區新南│鋼筋混凝│.8│.0│.0│.0│.0│.6│.7│.4│6.│混凝│.3│方││││││段98-25│土造│9│4│1│1│1│4│9│7│86│土造│6│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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