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請人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編號1 蔡淑亮 台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月28日22,814元AH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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