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23號聲請人 葉敬雄 訴訟代理人 蔣金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3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4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4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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