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43號聲請人 許英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213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21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53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88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27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