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3號被告即反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本件原告三仙府及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提出反訴,但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所請求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元,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共14,283.63平方公尺,故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為2,285,381元(計算式:160×14283.63=2,285,381)。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2,285,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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