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林清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過 、 潘彥伶 、 潘信宇 、 潘宗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3,056,407元,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56,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