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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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葉慧馨 被告 李錦臺 律師即 葉春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萬320元(計算式:94平方公尺×1,280元),其上同段365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巷○○號房屋之104年度課稅現值為39萬500元,同段1291-3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4,170元(計算式:101平方公尺×1,280元×1/31),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民國103年10月14日南市稅新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經合併計算之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萬4,990元(計算式:120,320元+4,170元+3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