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被告 李丞峻 (原名 李惠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即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52號被告李丞峻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