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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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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