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粟長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粟長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04年11月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在卷為憑,核屬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