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韻慈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