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蘅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0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9,360元(見本院94年度訴字第6066號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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