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61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