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甲○○○○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一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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