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4號原告甲○○○○○○被告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張釿_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主事務所在地分別在台中市、南投縣,而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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