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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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5號原告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被告瑞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