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22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被告 黃劉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2,戶籍亦設於上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