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305號
原   告  王贊為
被   告  陳亦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305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二樓之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
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9年9月20日起向原告承租
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2樓之房屋,租期1年
,即自99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
幣(下同)10000元,於每月20日前給付。按民法第440條
第1項規定可知,承租人租金支付遲延二個月,出租人得定
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未於期限內支付,出租人得終
止租約,本件被告積欠租金已達2個月,經原告以存證信函
催告被告於文到後3日內支付,逾期則終止租約,被告於10
0年1月24日收受,逾期未支付,本件租約已於100年1月
27日終止。詎被告於租期終止後竟拒絕遷讓,並積欠租金計
20000元。房屋之交還及租金之給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又自100年1月20日起應按月賠償原告相當於未收租
金10000元計算之損害金迄被告交屋之日止。爰本於租賃契
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一)被告應將坐落台
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2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
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100年1月21日
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000元等
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將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2樓之房屋全
部返還予原告及給付租金20000元,並自100年1月20日起
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000元,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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