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邱青谷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劉銹園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
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前三款事項為上訴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
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
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並
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11日送達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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