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49號
原   告  林育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尤仁毅 即鈺富塑膠
加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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