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 周進發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 盛瀞萱盛怡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盛怡君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九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盛瀞萱即盛怡君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九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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