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丁○○○住高雄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八號判決在案,除刑事同案被告丙○○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遂就原告對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予以駁回外,另就被告甲○○、乙○○部分,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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