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六號
上訴人 黃美玲 送達代收人 郭國益 律師送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六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八百九十五萬二千六百一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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