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兼反訴被告甲○被告兼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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