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案後依法通緝,於民國
94年3月13日通緝到案,為本院認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4年6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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