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521號聲請人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4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業經第三人 王榮義 申報權利,本院並於民國95年10月2日以中院慶民非拾95催字第1161號函准予終結其公示催告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5月31日│366,032元│CR一八八三二九││││甲○○○│分行│││四││├──┼─────────┼─────────┼───────────┼────────┼────────┼──┤│002│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5月31日│436,750元│CR一八八三三一││││甲○○○│分行│││六││├──┼─────────┼─────────┼───────────┼────────┼────────┼──┤│003│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5月31日│620,362元│CR一八八三三一││││甲○○○│分行│││五││├──┼─────────┼─────────┼───────────┼────────┼────────┼──┤│004│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5月31日│526,750元│CR一八八三三0││││甲○○○│分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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