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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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1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8月2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為憑,該裁定書於97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應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乃被告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