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恆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中○○○區○○○路五之二號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九五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所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㈠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四月間,分別於四月三日向上訴人訂購20x710mm之BOPP膜,其
產品編號為PCS00000-000、於四月十二日訂購25x54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及25x69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PC00000-000、於四月十六日訂購25x54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為PHL00000-000;另於九十年五月間,分別於五月十六日訂購25x54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及25x69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於五月二十五日訂購25x690mm之BOPP膜,其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前揭產品均經上訴人依被上訴人之指示按期送達其倉庫,並經被上訴人公司人員驗迄蓋妥「允收」戳章(即驗收完成)。並於次月底付清該筆貨款,詎被上訴人竟於系爭BOPP膜產品驗收並付清貨款數月後,以廠商退貨為由,逕自於八月份應付上訴人之其餘產品貨款中,片面扣除價金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用以扣抵該批四、五月份訂購25x540mm之BOPP膜之貨款拾貳萬零柒佰貳拾陸元,並賠償被上訴人公司自行計算且未經舉證之損失貳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合計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差額壹萬捌仟壹佰拾捌元業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未見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已確定),其驗受付款後,再以事後不當使用遭廠商退貨之理由,抵扣與系爭產品無關之貨款等行為,實與誠信原則有悖。
㈡原判決以上訴人提供物性表所載熱收縮率係平均值,而系爭BOPP膜橫向及縱向之熱收縮率均低於物性表之平均值,因認係系爭BOPP膜有瑕疵云云。惟查:
⑴上訴人售予被上訴人之PC級BOPP膜於八十九年、九十年間,即數次提醒被上訴
人勿不當使用於收縮性之包裝,因該PC級原料非為收縮用途而生產,且價格較PCS級BOPP膜便宜一半。另依PC級(非收縮級)物性表所載:「即雙面可熱封型共擠塑膠雙軸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為水平和垂直式包裝機專用膜,廣泛用於包裝糖果零食餅乾等;也適合作玩具盒、文具和藥品之外包裝」;再依PCS級(收縮級)物性表所載:「雙面可熱封型共擠塑膠雙軸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具備影音光碟暨錄音、錄音帶外包裝所要求之收縮性。」等語,亦均詳列PC級及PCS級等產品之用途及收縮程度之差異。從而被上訴人於訂購之初,即應參考物性表之用途說明,自行判斷其可包裝之用途,而決定採用PC級或PCS級BOPP膜。詎被上訴人為節省成本,卻將非收縮PC級25x540mm之BOPP膜當作收縮PCS級BOPP膜,彩印(需收縮)加工後交貨給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使用,即因收縮不良為唯一退貨之理由,上訴人無法認同。況被上訴人於中環公司退貨後,仍陸續購買同批號、同熱收縮率之產品,僅寬度裁切較寬之PC級25x690mm、25x700mm、25x730mm之BOPP膜,此有九十年六至八月出貨單六紙附卷可憑,而該批BOPP膜產品均未聽聞被上訴人有何收縮值未達標準之問題,足認包括系爭PC級25x540mmBOPP膜在內,同批號、同熱收縮率之產品均無瑕疵,益徵被上訴人單獨將系爭PC級25x540mmBOPP膜使用於不當之用途,而造成僅有該25x540mm之BOPP膜遭廠商退貨,其餘同時進口、同批號、同熱收縮率之產品,卻未遭退貨之事實,其損害之造成,當然非可歸責於上訴人。
⑵據物性表上所載:「各項實驗數據係供參考,客戶須謹慎衡量個別之適用性」
,而被上訴人亦提出相同之物性表,足認上訴人確已明白告知上開物性表之內容。被上訴人明知伊訂購之BOPP膠膜,有PCS級(收縮級)與PC級(非收縮級)之分,其物性不同,用途有異,因而二者單價相差二倍等情,且上訴人於八十九年至九十年間將同批進口之BOPP膜售予被上訴人均無問題,既屬合格,則當然合於被上訴人認知之物性表上所列之數據,本件被上訴人遭客戶退貨,純係被上訴人為節省成本,明知PC級BOPP膜只能包裝於糖果等類,卻甘冒風險,用於包裝CD之途,且予以彩印(需收縮)加工,其不當使用之風險,當然應由被上訴人自己承擔。
⑶依系爭物性表所載:PC級BOPP膜為非收縮用,其收縮率愈小代表品質愈佳,即
縱向收縮率應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內,橫向收縮率應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內,不收縮之品質愈穩定,此由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嘉義二廠之檢驗報告亦為同樣表示可知。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九一○○一二五五八○號書函說明該物性表係以平均值表示,系爭PC級25x540mmBOPP膜,亦未超過該平均值,確屬穩定範圍內:而PCS級BOPP膜則屬收縮用途,其收縮率反係愈大代表品質愈佳。且PC級BOPP膜物性表之目錄所載收縮率為MD4、TD2等資料,既「僅供參考」,即非保證應達之數據,而是可能收縮之最大值,此係任一具備專業背景之使用者,皆知之基本常識,被上訴人既係歷史悠久之彩印包裝公司,當然具備該基本之判斷能力,仍竟故意選擇非收縮用之PC級BOPP膜,用於CD-R彩印包裝等需收縮之用途,顯係意圖減少一半之成本,而提高倍數之利潤,其故意不當使用之風險,當然僅歸屬於被上訴人。
㈢原判決以物性表中雖就收縮級及非收縮級之BOPP膜之用途有所說明,然說明僅供
參考而已,因認被上訴人辯稱市售BOPP膜只有熱收縮率高低之別,而非有無之分,其是否適宜買受人使用,應視物性表為準等語可堪採信云云。惟查:
⑴系爭物性表載明:「各項實驗數據係供參考,客戶須謹慎衡量個別之適用性」
,係明白表示僅供參考者為實驗之數據,非指產品之用途說明,原判決逕自認定物性表所載如前述之「用途說明」僅供參考,其認定事實容有誤解。
⑵原審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揭書函及南亞公司未就其產品特性嚴格區分收縮級
與非收縮級,據此認定上訴人將銷售之BOPP膜區分收縮級與非收縮級為不可採。惟前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書函係載明:「關於BOPP膜區分為非收縮級與收縮級以及相關用途之劃分,目前國家標準並無相關之規定,一般均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等情,有該書函附卷可參。依私法契約自由原則,本件買賣既依物性表為準,而系爭PC級(非收縮級)物性表明示:「雙面可熱封型共擠塑膠雙軸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為水平和垂直式包裝機專用膜,廣泛用於包裝糖果零食餅乾等;也適合作玩具盒、文具和藥品之外包裝」,則上訴人所訂PC級之特性明顯用於非收縮之用途不言可喻,致其餘廠商有無相同之劃分,與本件買賣無關,更不影響上訴人對於系爭銷售商品之劃分標準,本件被上訴人未依物性表所載之用途所生風險,當然由被上訴人自己承擔,原審未審酌系爭物性表載明之用途說明及被上訴人究否依物性表之說明而為使用,乃竟倒果為因,逕以被上訴人被退貨之事實,率斷系爭BOPP膜有瑕疵,恐有違誤。
㈣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前曾購自上訴人公司與系爭BOPP膜相同型號之產品,並未發生
收縮不良之情形,因認前批產品受收縮率百分比達縱向為四,橫向為二,堪信系爭BOPP膜有未達物性表熱收縮率標準之瑕疵云云。然查:
⑴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間因CD-R包裝需求,與上訴人開始業務往來,上訴人即提
供專業告知業界普遍採用PCS級BOPP膜供做彩印收縮用膜、採用PC級BOPP膜供做無印刷或簡易印刷之非收縮用膜,因而建議被上訴人使用PCS級BOPP膜,故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底及九十年初採購二批PCS級BOPP膜供做10mm之單片彩印收縮包裝用膜,均未聞其客戶有何品質不良或退貨之情事,嗣被上訴人堅持採用系爭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之PC級BOPP膜供中環公司做10mm之十片裝彩印收縮包裝用膜而被退貨,惟其後被上訴人繼續向上訴人採購產品編號PC00000-000之PC級BOPP膜,經簡易印刷後,供中環公司用於7mm之單片無收縮包裝膜,迄九十年九月兩造因本件貨款給付協商破裂止,亦未聽聞被上訴人將PC級BOPP膜,供中環公司用於7mm之單片無收縮包裝有何品質瑕疵之問題。足認被上訴人將PCS級BOPP膜供做10mm之「單片收縮包裝用膜」及PC級BOPP膜供做7mm之「單片無收縮包裝用膜」,均為「正當使用」,其品質穩定,均無任何瑕疵。益徵本件爭點,係因被上訴人堅持採用產品編號為PC00000-000之PC級BOPP膜,供中環公司做為10mm之十片裝「彩印收縮包裝用膜」之「不當使用」而造成退貨,其損失之風險,當然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與上訴人無涉。
⑵被上訴人於九十年間訂購PC級(非收縮級)各種規格之BOPP膜膠膜產品,均無
收縮率之問題產生,並為其客戶所接受,惟獨系爭25x540mm之BOPP膜有被上訴人自稱「收縮不良」之問題,益徵本件係被上訴人將25x540mm之BOPP膜,使用於不適當之用途,與該批產品之品質無關。況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四、五月間,先後向上訴人購買同時0生產、進口,且同批號、同品質,僅裁切尺寸不同之BOPP膜產品,既為同批品質相同之產品,其熱收縮率值應屬同一,依通常經驗判斷,一產品有瑕疵,則同批生產之產品理應均有瑕疵;反之,一產品無瑕疵,則同批生產之產品理應均無瑕疵可言,而被上訴人同一期間購入同批號之產品僅系爭25x540mm之BOPP膜被退貨,其餘產品均屬合格,明顯係屬產品使用方法不同之問題,原審未見及此,乃竟率斷未被退貨之產品「收縮率百分比達縱向為四,橫向為二」,而系爭同時進口、同批號之產品,遭廠商退貨之事實,即有未達物性表熱收縮率標準之瑕疵,其心證之基礎,顯與經驗法則有悖。⑶被上訴人主張CD-R單片包裝為高收縮,十片包裝為低收縮,欲借此誤導PC級(
非收縮級)與PCS級(收縮級)之區別。實則,上訴人代理之產品,於CD-R業界所熟悉,無論單片抑或多片包裝,皆僅有收縮(彩印類)與非收縮(空白類)之分別,亦即適用於彩印類者,為PCS收縮級;適用於空白類者,或可使用PC非收縮級。而業界採用收縮級,係為充分突顯彩印效果之平整性,但被上訴人誤將PC25x540mm之非收縮級BOPP膜使用於彩印類多片包(原本應採用收縮級)、PC25x690mm之BOPP膜用於空白類單片包,其錯用之結果,當然非可歸責於上訴人。
⑷綜右所陳,上訴人出售之PCS級BOPP膜及PC級BOPP膜非特有價格上二倍之差異
,於物之性質上,亦有PCS級BOPP膜屬收縮用途,適宜CD-R包裝業界供做彩印收縮用膜;而PC級BOPP膜屬非收縮用途,僅適宜CD-R包裝業界供做無印刷或簡易印刷之非收縮用膜等差異。由物性表目錄之明示及被上訴人前後採用PCS級BOPP膜及PC級BOPP膜之過程可知,被上訴人對以上二項之差異,知之甚稔。被上訴人既明知兩者物性,卻仍執意「不當使用」,此外復未舉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系爭BOPP膜有何瑕疵,其損害之造成,當然不可歸責於上訴人。
㈤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之瑕疵抗辯並無理由,上訴人自得請求九十年四月及五月之
全額買賣價金,故提起本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法定利息。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所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㈠被上訴人自廠商(中環公司)於三月二十九日、四月三日及六月一日發現包裝材
料無法收縮純係原材料(即上訴人所供25x540mmBOPP膜)收縮不良,及備有完整的材料測試報告,並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由被上訴人營業部內部聯絡單聯絡上訴人公司甲○○先生此材料收縮不良造成退貨相關數量與原因,明載於內,被上訴人亦請品保就此批材料因收縮不良而造成退貨,逕行收縮率檢驗,經測試結果實測收縮率為MD(縱向)1.5-1.8收縮率(%)物性表標準收縮率為4(%),TD(橫向)0.7-0.9收縮率(%)物性表標準收縮率為2(%)與上訴人物性表所述收縮率範圍標準值相差甚遠,此批材料有明顯瑕疵,上訴人公司甲○○先生在九十年八月三日與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至被上訴人公司針對材料不良退貨賠償做協調。再則被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四日亦向上訴人公司採購BOPP25x690mm膜,如上訴人有認該不良品貨款抵扣有不合理情事,自不可能將該批材料繼續出貨予被上訴人。
㈡上訴人聲稱於物性表或產品目錄表明:「各項實驗數據,僅供參考」等詞句,亦
稱被上訴人為專業悠久之公司,當無不知之理。此乃上訴人就販賣材料之供應商立場,就物性表斷章取義所作有利於己之辯解,若按上述標準上訴人所稱物性表所載PC級僅適合作玩具盒、文具和藥品之外包裝等陳述,亦係「僅供參考」,故明示上訴人所載材料物性表標準性,自無從與材料實測判斷起,而上訴人乃經營原膜材料供應商,當應非常了解材料物性表乃係判斷及確認原膜材料各項標準之依據,列表載所謂僅供參考,亦應視為標準範圍之區間內,而非上訴人一昧推翻材料發生瑕疵,卻言明該材料物性表僅供參考之不負責推諉之詞。
㈢上訴人企圖以材料之價差欺矇外行人士錯覺,實則PC級(低收縮級)其收縮率為
MD-4,TD-2,PCS級為(高收縮級)其收縮率為MD5-7,TD6-8,其價格差異仍維繫於收縮率的高低,而非上訴人所故意誤導其為PC級(非收縮級)而PCS級(收縮級)。上訴人販售之產品因材料收縮不良造成無法出貨,物性標準已載明收縮區間,而於實際檢驗測試未達其標準值,顯示材料明顯有瑕疵。即本件上訴人所出賣之BOPP膜出現與契約規格即上訴人所提供之物性表標準未達之收縮不良之瑕疵,買受人即被上訴人自廠商(中環公司)處得知後,隨即通知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所屬受僱人甲○○先生參與協商瑕疵品後續退貨賠償等事宜,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均無解決誠意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遂以中壢內壢郵局第九四七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退貨即解除該等部分之契約,並為將請求損害賠償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未依債務本旨所為之不完全給付,被上訴人主張損害賠償並與上訴人債權抵銷之。
㈣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購進由上訴人所生產製造之BOPP膜產品,上訴人本應為所約定
之品質產品之交付,即應製造符合其所提供予被上訴人之「物性表」品質之產品,詎料上訴人意疏於品質管制,所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產品未符契約債務之本旨,此由第三人廠商中環公司所為材料測試報告即可知之甚悉。
㈤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基於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主張損害賠償並與上訴人債權
抵銷,上訴人上訴請求再給付貨款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法定利息,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意旨、被上訴人答辯意旨及兩造爭執重點:㈠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⑴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貨款三五二、八一九元,卻以瑕疵
退貨為由扣款三三四、七○一元(差額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已確定),除所謂退貨瑕疵品貨款一二○、七二六元外,其他二一三、九七五元所謂油墨等損害並未證明;⑵被上訴人明知其用途應訂購價格多一倍的PCS級(收縮級)BOPP膜,而
PC級BOPP膜為非收縮級,只能包裝於糖果等類,或於CD-R包裝業界供做無印刷或簡易印刷之非收縮用膜,卻為節省成本甘冒風險訂購PC級BOPP膜供做彩印收縮用膜,因而收縮不良遭到退貨,可歸責被上訴人,以此扣款並無理由;⑶物性表載明「各項實驗數據係供參考,客戶須謹慎衡量個別之適用性」,即表示該數據非保證應達之數據,而是可能收縮之最大值,且縱為平均值,系爭PC級25x540mmBOPP膜,亦未超過該平均值,確屬穩定範圍內;⑷被上訴人未依物性表所載用途而不當使用之風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原審判決未斟酌物性表之用途說明,及被上訴人是否依用途使用,即以被退貨之事實,率斷系爭BOPP膜有瑕疵,實有違誤;⑸被上訴人自上訴人購買系爭BOPP膜相同型號之產品,並未發生收縮不良之情形,足證問題不在產品品質,而在使用方法不同之問題云云。
㈡被上訴人答辯意旨則以:⑴被上訴人確實受有退貨貨款及油墨等損害共計三三四
、七○一元,此部分扣款亦屬合理,否則上訴人不會繼續出貨予被上訴人;⑵系爭瑕疵品退貨後經測試結果,與上訴人物性表所述收縮率範圍標準值相差甚遠,不在標準範圍之區間,足證此批材料本身有明顯瑕疵,並非被上訴人不當使用造成瑕疵,上訴人藉口物性表數據可能為最大值或物性表僅供參考云云,均係卸責之詞;⑶上訴人企圖以材料之價差欺矇外行人士錯覺,實則PC級(低收縮級)其收縮率為MD-4,TD-2,PCS級為(高收縮級)其收縮率為MD5-7,TD6-8,其價格差異仍維繫於收縮率的高低,並非如上訴人所述區分PCS級為收縮級,而PC級為非收縮級等語。
㈢兩造對於下列事項不爭執:⑴被上訴人確有對上訴人扣除應付貨款,包括被上訴
人所謂退貨瑕疵品貨款一二○、七二六元及其他二一三、九七五元之所謂油墨等損害;⑵PC級BOPP膜與PCS級BOPP膜,確實具有上訴人所稱之材料價差,而被上訴人所購買而遭中環公司退貨者,確為價格較低之PC級25x540mmBOPP膜。兩造爭執重點在於:⑴物性表所載之數值,是否僅供參考?該數據是平均值或最大值?如為平均值,系爭退貨物品經測試結果,係如上訴人所述未超過物性表平均值而屬穩定範圍內,或如被上訴人所述,與收縮率範圍標準值相差甚遠,不在標準範圍之區間,材料本身有明顯瑕疵?⑵物性表所載之用途,是否具拘束力?被上訴人採購系爭PC級25x540mmBOPP膜,用於彩印收縮用膜,而未採購PCS級BOPP膜,是否違反物性表之用途而構成不當使用,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損失?⑶被上訴人就二一三、九七五元之油墨等損害,是否已有證明,而得主張扣款?爰就上揭爭點說明如后。
二、系爭物性表所載收縮率之數據應屬平均值,就數據而言,所謂僅供參考應係指熱收縮率測試結果,與平均值差距甚微時,不能認為未達平均值即屬瑕疵,本件測試結果系爭退貨物品收縮率與平均值差距甚遠,顯有瑕疵:
㈠原審法院依職權將上訴人所提供PC級與PCS級BOPP膜之物性表函詢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之結果,其回函第四項即已說明系爭物性表所載產品熱收縮率,依其參照之ASTMD1204規定,係以平均值表示等語,上訴人稱該數據是可能收縮之最大值,並非可採。
㈡系爭物性表雖載有各項實驗數據係供參考,客戶須謹慎衡量個別之適用性的相關
字樣,然物性表既係兩造買賣契約之重要內容,為貨品有無瑕疵之重要標準,自不能以僅供參考相關字樣,認為該數據毫無意義,而應解為熱收縮率測試結果,與平均值差距甚微時,不能認為未達平均值即屬瑕疵。
㈢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曾提出材料進料檢驗異常紀錄表影本等資料,證明系
爭貨品收縮率為MD(縱向)1.5-1.8收縮率(%)物性表標準收縮率為4(%),TD(橫向)0.7-0.9收縮率(%)物性表標準收縮率為2(%),均與上訴人物性表所述收縮率範圍標準值相差甚遠,並非差距甚微之狀況,足證此批材料明顯有瑕疵。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提供物性表所載熱收縮率係平均值,而系爭BOPP膜橫向及縱向之熱收縮率均低於物性表之平均值,認定系爭BOPP膜有瑕疵,見解應屬正確。
三、系爭物性表所載之用途,應係根據收縮率數據所建議之用途,並非限定用途,不能以此認為被上訴人為不當使用;系爭退貨物品收縮率既不符合物性表上平均值,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未購買高收縮級之PCS級BOPP膜為瑕疵原因,並非可採:
㈠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揭書函第三項指出:「關於BOPP膜區分為非收縮級與收
縮級以及相關用途之劃分乙節,目前國家標準並無相關規定,一般均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而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出南亞公司所售BOPP膜,有多達二十四種不同熱收縮比率之產品,足見物性表之數據,方為重要之判斷標準。
㈡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所提出PC級BOPP膜物性表雖記載:「即雙面可熱封型共擠塑膠
雙軸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為水平和垂直式包裝機專用膜,廣泛用於包裝糖果零食餅乾等;也適合作玩具盒、文具和藥品之外包裝」,但並非限定用途,此由上訴人承認亦適宜CD-R包裝業界供做無印刷或簡易印刷用膜即可證明。足見系爭物性表所載之用途,應係根據收縮率數據所建議之用途,並非限定用途,不能以此認為被上訴人用於彩印收縮用膜,而未採購PCS級收縮級BOPP膜,即為不當使用。
㈢如前所述,系爭退貨物品收縮率既不符合物性表上平均值而具有瑕疵,上訴人質
疑被上訴人未購買高收縮級之PCS級BOPP膜為瑕疵原因,並非可採。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前曾購自上訴人公司與系爭BOPP膜相同型號之產品,並未發生收縮不良之情形,因認前批產品受收縮率百分比達縱向為四,橫向為二,堪信系爭BOPP膜有未達物性表熱收縮率標準之瑕疵等語,見解應屬正確。
四、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對於退貨款及油墨等損失之數額表明不爭執,上訴審準備程序中亦未爭執,卻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方具狀辯稱油墨等損失二一三、九七五元乃被上訴人自行計算未經舉證,此項抗辯上訴人依法已不得主張: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第一項)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第二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㈡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對於退貨金額十二萬零七百二十六元,油墨損失是二十
一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表明不爭執(參見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而於本院三次準備程序期日中,所提及之上訴理由均未表示對此部分有所爭執,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最後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尚表明並無新的主張,因而準備程序終結,卻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提補充理由狀第二頁,抗辯稱上揭二十一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之款項,乃被上訴人自行計算且未經舉證,本院認為根據前揭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此項抗辯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上訴人依法已不得主張,故仍應認定被上訴人所稱退貨金額十二萬零七百二十六元,油墨等損失二十一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以瑕疵為由就退貨款及油墨等損失對其扣款,其主張並非可採,被上訴人所辯尚可採信,上訴人自無從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壹元貨款及法定利息。從而,上訴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就原審敗訴部分上訴請求給付貨款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是則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田玉芬~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