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九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一行增列「甲○○前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
並於同年四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二)證人 李金朗 之
証訴,(三)酒精呼氣濃度測試表,(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五)照片九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