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余寶兒 被告 趙柏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嘉交簡字第七四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余寶兒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43號,被告趙柏翔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