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胡嘉圳 被告 廖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