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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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5號聲請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仕宏闊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宏闊
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於民國87年7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億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自87年6月30日至92年6月29日止,擔保之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仕宏闊公司積欠聲請人1億2391萬9505元及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已屆清償期而未予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院89年度促字第3236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6年1月22日通知相對人於本通知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於96年1月29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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