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乙○
卯○○辛○○辰○○酉○○庚○○玄○○亥○○C○○
號E○○D○○壬○○丑○○申○○己○○
15號甲○○
號丁○○
號地○○
232號丙○○子○○戊○○宇○○癸○○未○○天○宙○○
樓B○○黃○○戌○○A○○巳○○午○○寅○○前列三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應增加「宇○○、A○○、巳○○、辰○○、酉○○、庚○○、C○○、甲○○、地○○、子○○」10日詳如當事人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載共有原告33人,惟本院漏載原告10人,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