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0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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