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弼資
被   告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
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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