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弼資
被 告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
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