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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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