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強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賴志強因公共危險案件,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汪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4月18日│104年0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速偵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61號│1757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379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886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23日│104年11月10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379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886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26日│104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