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7號上訴人 何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世媛馬玉樹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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