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37號聲請人 黃水樹
黃許玉欗 黃忠進 黃孟祥 黃宏盛 黃月仙 黃玉惠 尤玉花 黃義常 黃淑芬 黃清怡 黃天生 張宏印 即 張登順 之繼承人 張宏煒 即張登順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嚴興霞 即張登順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素霞
黃豊子 黃富國 黃錦成 邱世昌 即邱 黃美智 之繼承人 邱子宸 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邱錦雀 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邱子凌 即邱黃美智之繼承人 陳美華 陳慈慧 陳淑羿 陳明琴 陳金定 王順安 王秋水 王靜惠 王國顯 王水金 徐 王美 簡永發 即簡 王貴美 之繼承人 簡崑寶 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簡崑益 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簡婷楣 即簡王貴美之繼承人 陳大山 陳訓志 陳美玲 陳美惠 王湘江 王聯發 王凱信 王凱義 王薰彤 即 王寶銀 王燕龍 王美麗 鄭玉君 鄭丞涵 吳蘭 陳俊成 即陳 吳秋蘭 之繼承人 陳俊璁 即陳吳秋蘭之繼承人 李美娟 李美玲 王素眞 王素芳 莊振東 莊振生 莊金 李顏 莊冬荷 吳莊 水棉郭 莊碧 莊善 黃 戊申 黃漠 見 黃犇 相對人 李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1337-5、1337-6、1337-7及1337-10地號土地,聲請人欲出售上開土地,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之。爰依法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優先承買權後領取土地出售價金之權利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已遷至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