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林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逸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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