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