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即反訴原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七五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七五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