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15元(9.5平方公尺×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