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借款債務之請求,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46號裁定准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79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對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聲請裁定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