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