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149號聲請人 林菁慧 即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隆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1年9月2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伊隆公司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前次展期至102年3月31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